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42號 原 告 王舒揚 訴訟代理人 黃正明 被 告 蔡游惠芳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蔡清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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