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493號
KSDV,102,訴,493,2013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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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9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梅桂 
訴訟代理人 陳俊霖律師
被   告 鳳茂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怜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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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鳳茂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鳳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