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9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梅桂
訴訟代理人 陳俊霖律師
被 告 鳳茂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怜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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