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9號原 告 謝忠霖 陳紀娟 蔡俊生 戴陳梅香 王汝 陳秋蘭 羅張惜 郭裕中 鄭振玉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忠霖被 告 徐麗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裕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