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09號
KSDV,102,訴,209,2013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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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9號
原   告 謝忠霖
      陳紀娟
      蔡俊生
      戴陳梅香
      王汝
      陳秋蘭
      羅張惜
      郭裕中
      鄭振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忠霖
被   告 徐麗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裕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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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