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918號
KSDV,102,補,918,2013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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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18號
原   告 陳建財
被   告 蕭雋佑
      蕭宇良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  蕭銘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請求被
蕭銘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面積1,180
平方公尺)、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面積3,044 平方公
尺)、971 地號(面積3,190 平方公尺)、972 地號(面積
2,473 平方公尺)、973 地號(面積725 平方公尺)、967-12地
號(面積1,147 平方公尺)、970-3 地號(面積1,897 平方公尺
)土地,(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岡山區
陀子段365 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
房屋(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訴訟
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交易價值為斷,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分別
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1,600 元、1,900 元,系爭房屋課
稅現值為24,559,0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
處岡山分處函在卷可稽,故核定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訴訟標的價
額為50,151,400元【計算式:1,600 ×1,180 +1,900 ×(
3,044 +3,190 +2,473 +725 +1,147 +1,897 )+
24,559,000=50,151,400】;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應
占揚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於訴外人陳沛晴名下之80萬股
股份移轉登記予原告,依原告陳報之每股市價10元計算,核定訴
之聲明第三項,訴訟標的價額為8,000,000 元【計算式:10×
800,000 =8,000,000 】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8,151,400
元【計算式:50,151,400+8,000,000 =58,151,400】,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23,8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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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占揚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