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07號
原 告 楊志凰
原告與被告樹人醫護管理專科學校間確認聘任關係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989,6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
4,000 元外,尚應補繳6,7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