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聘任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207號
KSDV,102,補,1207,2013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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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07號
原   告 楊志凰
原告與被告樹人醫護管理專科學校間確認聘任關係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989,6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
4,000 元外,尚應補繳6,7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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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