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181號
KSDV,102,補,1181,2013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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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81號
原   告 鍾財
原告與被告宏檳紙器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20,
8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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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檳紙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