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35號
原 告 振興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克文
原告與被告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3 廠間給付買賣價金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997,6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