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135號
KSDV,102,補,1135,2013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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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35號
原   告 振興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克文
原告與被告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3 廠間給付買賣價金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997,6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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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振興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