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3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原告與被告田海震、田家湧泉水即田陳家鳳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2,006,09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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