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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095號
KSDV,102,補,1095,201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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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95號
原   告 蔡侑錡(原名:蔡順發)
被   告 黃棟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00 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
救助,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救字第83號裁定駁回聲請,是原告應
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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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