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080號
KSDV,102,補,1080,2013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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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80號
原   告 林廖紅毛
原告與被告林志樺等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74,788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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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