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2年度,206號
KSDV,102,聲,206,2013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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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李張玉蘭
聲 請 人 李光明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 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 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 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 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 第5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被繼承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民國102 年6 月25日死亡,聲請拋棄繼承事件, 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4 項第9 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 同法第127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條前段規定,應由臺灣高 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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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