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02年度,136號
KSDV,102,抗,136,2013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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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136號
抗 告 人 鍾松英 
相 對 人 李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102 年5 月28日本院鳳山
簡易庭102 年度司票字第163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准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內載憑票交付相對人超過如附表准予執行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各如附表請求之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暨程序費用(確定部分除外)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相對人在第一審之聲請駁回。
其餘抗告駁回。
第一審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新台幣壹仟元,其餘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第二審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新台幣伍佰元,其餘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0 年10月底,已同意1 年不 收取利息,又伊於101 年11月29日、30日,分別償還新台幣 (下同)30,000元、20,000,相對人於102 年4 月21日上午 10時許,同意伊自同年5 月起,每月於10日前償還3,500 元 ,伊均依約照辦,相對人竟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使伊心 痛,提起抗告,聲請廢棄原裁定。
二、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 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執票 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民法第271 條前段、票據法第12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 相對人以其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記載免除作成 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 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原審裁定:㈠抗告人簽發如附 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 ,及自各如附表所示請求利息之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㈡相對人其餘 聲請駁回。但如附表所示本票之受款人除相對人外,尚記載 訴外人陳進發,有該本票附於原審卷可稽,且本票並無訴外 人陳進發背書轉讓之記載,業經當庭勘驗本票,有勘驗筆錄 附於本院卷可考,依上開民法規定,如附表所示本票係簽發 予相對人及訴外人陳進發2 人,票款自應由其等2 人分受之 ,則相對人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金額,僅如附表請求



金額欄之1/2 ,即如同附表准予執行金額欄之金額,原審就 聲請之金額、利息均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尚有未合,爰 就超過如附表請求票款金額欄1/2 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暨 程序費用負擔部分之裁定予以廢棄,並駁回相對人該部分准 予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按本票執票人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 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案件程序,以 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 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 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此有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 可資參照。而相對人就其主張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本 票4 張,並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之事 實,已提出該本票為證,則除上開不合部分應予駁回外,原 審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裁定許可強制執行,依法尚無不 合,至抗告意旨所指相對人有無同意減免利息、已否償還部 分票款及有無另約定償還方式,核均屬實體之爭執,依上開 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 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此部分抗告意旨指摘原審違 法,尚無理由,其請求廢棄原裁定,自不應准許。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非訟事 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79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附表:
┌─┬────┬─────┬─────┬──────┬────┬────┐
│編│發票日 │本票金額 │請求金額 │准予執行金額│請求之利│本票號碼│
│號│ │(新台幣)│(新台幣)│(新台幣) │息起算日│ │
├─┼────┼─────┼─────┼──────┼────┼────┤
│1 │98.07.30│250,000元 │100,000元 │50,000元 │99.03.01│164073 │




├─┼────┼─────┼─────┼──────┼────┼────┤
│2 │99.04.06│300,000元 │300,000元 │150,000元 │99.04.06│026844 │
├─┼────┼─────┼─────┼──────┼────┼────┤
│3 │99.05.20│300,000元 │300,000元 │150,000元 │99.05.20│026845 │
├─┼────┼─────┼─────┼──────┼────┼────┤
│4 │99.11.09│300,000元 │300,000元 │150,000元 │99.11.09│0268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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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