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1504號
原 告 林茂森
原 告 林庭弘
原 告 林庭耀
原 告 林文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立人律師
被 告 陳佳樺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不法侵害原屬其對被繼承人林守道 應繼財產,請求返還等語,核其請求內容應屬家事事件,而 林守道死亡時之住所係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有 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3 條第3 項第6 款、第70條規定,應由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