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674號
KSDV,102,司聲,674,2013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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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674號
聲 請 人 桂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桂先芬
相 對 人 炳廣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傑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命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又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 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亦為同 法第529 條第1 項所明定。據此,受理限期命起訴之管轄法 院,應係指命假扣押之法院,而非執行法院。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本院民國102 年度司執全字第570 號假 扣押事件(下稱系爭假扣押事件),向本院聲請限期命相對 人起訴。然查,系爭假扣押事件雖由本院執行處辦理,但系 爭執行事件係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 年度司裁全字第225 號裁定為執行名義,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假扣押事件卷 宗核閱無誤。是以,限期命起訴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而非本院。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尚有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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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桂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炳廣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