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584號
聲 請 人 吳南英
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命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同法規定之聲請事件亦適 用之。次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 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 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聲請人之金錢債權請求權, 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經該院以102 年度司裁全 字第79號裁定准許在案,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命假扣押之法 院既為屏東地方法院,聲請人即應向該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 起訴,茲因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529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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