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二號 原 告 不貴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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