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2771號
KSDV,102,司票,2771,2013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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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771號
聲 請 人 許瑞春即車王機車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同和林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
二、相對人林同和林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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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