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2726號
KSDV,102,司票,2726,201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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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726號
聲 請 人 林如錦
相 對 人 邱清富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 出本票4 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
│編號│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提示日即利│票號 │
│ │ │(新台幣)│ │息起算日 │ │
├──┼─────┼─────┼─────┼─────┼────┤
│01 │101.07.12 │300,000 │未記載 │101.07.12 │496444 │
├──┼─────┼─────┼─────┼─────┼────┤
│02 │101.06.01 │400,000 │102.05.30 │102.05.30 │496443 │
├──┼─────┼─────┼─────┼─────┼────┤
│03 │102.03.12 │300,000 │未記載 │102.03.12 │247201 │
├──┼─────┼─────┼─────┼─────┼────┤
│04 │102.04.09 │10,000 │未記載 │102.04.09 │247202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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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