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558號
聲 請 人 統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雄振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雄振營造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5月22日高市府經商公
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
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
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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