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557號
聲 請 人 統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婷
相 對 人 雄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慧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雄振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雄振營造有限公司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
二、向本院民事庭查詢相對人雄振營造有限公司解散之清算備查
資料及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改列該清算人為相對
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
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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