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2515號
KSDV,102,司票,2515,2013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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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515號
聲 請 人 賴慈敏
相 對 人 白明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白明柔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狀送遞為何法院?(原載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二、釋明本票票號0000000、051563請求本院為本票裁定之依據
  。(此二張本票付款地為台北巿,應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
  若係誤遞,請具狀撤回此部分之聲請)
三、相對人白明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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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