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372號
KSDV,102,司拍,372,2013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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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曾仁芳
相 對 人 郭玉鳳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86年12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3,000,00 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6年12月4日起至民國87年3 月4日止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民國87年3月4日,利息、違約 金均按契約之約定計算,並於民國86年12月6日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 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1件、借據、本票影本各1件為證。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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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司拍字第3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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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地坐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 │
│號│ 市 │ 區 │ 段 │等則│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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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高雄 │ 六龜 │中庄 │ 79 │532 │建│490.53 │全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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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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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