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郭𦆀珍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柳玉梅、李彥樺、李基源、李佳燕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案外人李明雄之遺產管理人資料併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到院
供辦(案外人李明雄之繼承人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函覆:「已拋
棄繼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