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青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凌蒂
上聲請人青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已指明「松鈺有限公司」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
請補正聲請人( 發票人) 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二、倘系爭票據係於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
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 即「松鈺有限公司
」) ,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
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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