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2年度,480號
KSDV,102,司催,480,2013071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青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凌蒂
上聲請人青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已指明「松鈺有限公司」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
  請補正聲請人( 發票人) 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二、倘系爭票據係於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
  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 即「松鈺有限公司
  」) ,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
  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青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