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3183號
債 權 人 李清林
債 務 人 沈進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進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沈進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之支票發票人並非債務人,請提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借
貸之證明文件(如借據、支票背書欄影本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