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3183號
KSDV,102,司促,33183,2013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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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3183號
債 權 人 李清林
債 務 人 沈進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進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沈進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之支票發票人並非債務人,請提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借
  貸之證明文件(如借據、支票背書欄影本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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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