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七一號
原 告 陳綉微
謝豔菁
許穎尹
許成宗
許安定
丙○○
戊○○
庚○○
被 告 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梅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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