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2984號
債 權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蔡瑞宗
代 理 人 董凱勝
債 務 人 林立昂
兼法定代理 林坤杉
人
兼法定代理 林詩悅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拾叁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