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2731號
KSDV,102,司促,32731,2013072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2731號
債 權 人 李政和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3
債 務 人 曾國樑  住台南市○里區○○里○里○000號之5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曾國凱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13樓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曾國聯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13樓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國樑曾國凱曾國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曾健助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債務人曾國樑曾國凱曾國聯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向台南地方法院查詢被繼承人曾健助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之回覆函。(原陳報之函文日期為民國102年5月8日尚未逾
  三個月之拋棄期間)
四、更正利息起算日(支票需見票始能請求付款,退票日前利息
  不得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