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2731號
債 權 人 李政和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3
債 務 人 曾國樑 住台南市○里區○○里○里○000號之5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曾國凱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13樓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曾國聯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13樓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國樑、曾國凱、曾國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曾健助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債務人曾國樑、曾國凱、曾國聯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向台南地方法院查詢被繼承人曾健助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之回覆函。(原陳報之函文日期為民國102年5月8日尚未逾
三個月之拋棄期間)
四、更正利息起算日(支票需見票始能請求付款,退票日前利息
不得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