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2511號
KSDV,102,司促,32511,2013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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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251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羅志文
債 務 人 郭恒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叁仟肆佰叁拾柒元,
  及其中新台幣柒萬陸仟壹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自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
  月當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
  收新臺幣伍佰元之手續費,連續延滯三個月以上(含)收取
  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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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