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251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羅志文
債 務 人 郭恒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叁仟肆佰叁拾柒元,
及其中新台幣柒萬陸仟壹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自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
月當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
收新臺幣伍佰元之手續費,連續延滯三個月以上(含)收取
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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