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2190號
債 權 人 巫俊達
債 務 人 許翔閔
債 務 人 姚嘉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翔閔、姚嘉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債務人許翔閔、姚嘉家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