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2183號
債 權 人 林秀娥即立群消防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盧俊衛即呼搭拉餐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狀底債權人公司用印。
二、釋明年息以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按民法第203條規定,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百分之五)。
三、債務人盧俊衛即呼搭拉餐館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