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2140號
KSDV,102,司促,32140,2013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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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214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育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育樺於民國101 年04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30
     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 年04月19日起至民國106 年
     04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
     0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07月18日止累計301192元正未給付,其中272736元
     為本金;27512 元為利息;94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102 年度司促字第32140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育樺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72736│     │7月19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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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