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1450號債 權 人 任健榮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金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釋明蔡金坤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台端所附支票發票人為凌巨企業有限公司,非為蔡金坤,如書寫錯誤請儘速具狀更正)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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