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1450號
KSDV,102,司促,31450,201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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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1450號
債 權 人 任健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金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蔡金坤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台端所附支票發票人為凌巨
企業有限公司,非為蔡金坤如書寫錯誤請儘速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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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