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1318號
KSDV,102,司促,31318,201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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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131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 務 人 中華光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貳拾陸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2年05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1,42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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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光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