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1277號債 權 人 通順五金商行債 務 人 凱聖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麗娟債 務 人 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凱聖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台端如係獨資商號,請具狀更正債權人為「何建楠即通順五 金商行」。二、債務人「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以為 訴訟文書之送達。三、凱聖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連 帶」負清償責任之證明資料影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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