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1277號
KSDV,102,司促,31277,201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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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1277號
債 權 人 通順五金商行
債 務 人 凱聖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娟
債 務 人 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凱聖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如係獨資商號,請具狀更正債權人為「何建楠即通順五
  金商行」。
二、債務人「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以為
  訴訟文書之送達。
三、凱聖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連
  帶」負清償責任之證明資料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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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聖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