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1270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代 理 人 吳瑞成
債 務 人 佳美樂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慶峯
人
債 務 人 楊雪貞
債 務 人 林榮堂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柒拾柒萬壹仟叁佰柒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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