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0989號
債 權 人 蔡玉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明昶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據號碼BX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及釋明該支票
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即退票日。(按請求將
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
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
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
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
,故於非訴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本件經核
,系爭支票編號BX0000000發票日為民國102年8月4日,尚未
屆期。)
二、債權人之聯繫電話,俾利案件進行。
三、債務人明昶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蔡林佳緣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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