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0900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心識遊覽車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佩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拾玖萬零貳佰零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七點五三計算之循環信用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台
幣壹佰元,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第三個月計付新台
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合計新台幣玖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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