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504號
原 告 亨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明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進原即豪運工程行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
8,4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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