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993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劉宏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貳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加計延
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
幣肆佰伍拾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
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劉宏耀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二年六月二日止,尚積欠如下消
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10,580元整。(二)利息計算:
新臺幣542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1,800元整。(四)雜項
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
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起,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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