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9993號
KSDV,102,司促,29993,2013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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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993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劉宏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貳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加計延
  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
  幣肆佰伍拾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
  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劉宏耀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二年六月二日止,尚積欠如下消
  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10,580元整。(二)利息計算:
  新臺幣542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1,800元整。(四)雜項
  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
  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起,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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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