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987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包堅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玖佰玖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捌仟零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延滯一個月計付新臺幣(以下同)壹佰伍拾元,延滯二個月計
付肆佰伍拾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陸佰元
至清償日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包堅城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二年二月六日止,尚積欠如下消
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48,058元整。(二)利息計算:
新臺幣9,414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7,525元整。(四)雜
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
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
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起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