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9979號
KSDV,102,司促,29979,2013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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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97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發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貳仟零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
  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
  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發祥於093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1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7,335元未為清
     償(含消費款52,074元、已到期之利息4,061元及違約
     金1,200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
     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
     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
     計新臺幣52,074元自102年02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
     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延滯
     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
     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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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