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82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楊佳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伍萬陸仟玖佰捌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佳楣於民國99年01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270,00
0元,約定自民國99年01月14日起至民國106年01月14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
7月03日止累計167,838元正未給付,其中163,950元為本金
;3,204元為利息;6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二)債務人楊佳楣於民國98年07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1,620,
000元,約定自民國98年07月08日起至民國105年07月2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99採固定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07月03日止累計894,036元正未給付,其中878,081元為本
金;15,355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三)債務人楊佳楣於民國99年10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0元,約定自民國99年10月18日起至民國102年10月1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45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07月03日止累計1,022,512元正未給付,其中1,000,000元
為本金;21,828元為利息;6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楊佳楣於民國101年04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68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4月10日起至民國106年04月1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3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07月03日止累計580,990元正未給付,其中568,049元為本
金;12,157元為利息;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五)債務人楊佳楣於民國100年04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58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4月29日起至民國103年04月2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2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07月03日止累計591,612元正未給付,其中580,000元為本
金;11,012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2982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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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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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楊佳楣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99% │
│ │163950│ │7月0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楊佳楣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99% │
│ │878081│ │7月0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楊佳楣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45% │
│ │100000│ │7月04日 │ │計算之利息 │
│ │0元 │ │ │ │ │
├──┼───┼─────┼──────┼──────┼───────┤
│ 004│新臺幣│楊佳楣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37% │
│ │568049│ │7月0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5│新臺幣│楊佳楣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22% │
│ │580000│ │7月0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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