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552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 務 人 杜寶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零肆佰柒拾叁元,及其
中新台幣肆萬柒仟零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延滯第一個
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
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
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