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9532號
KSDV,102,司促,29532,2013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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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532號
債 權 人 新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順和
債 務 人 月子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參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三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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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