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9532號
債 權 人 新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順和
債 務 人 月子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月子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不得早於退票日)
二、提出支票票號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三、分別釋明支票2張各尚欠之實際金額為何?(已清償部分不能
再請求,若有誤繕請具狀更正)
四、債務人月子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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