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9468號
債 權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債 務 人 邱連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連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且債務人已收受債權讓
與通知之證明文件影本。(依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80
號判決要旨辦理)。
二、債務人邱連壽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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