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395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蘇昭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萬肆仟伍佰玖拾壹元,及
㈠其中新台幣貳拾壹萬零貳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按月計付新台幣貳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個月計算
為限,㈡其中新台幣玖萬肆仟參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
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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