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36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溫進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零貳佰柒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溫進乾於民國94年01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49,000
元,約定自民國94年01月27日起至民國103年01月27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43採機動計
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
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7 月01日止累計52,136元
未給付,其中48,988元為本金;2,164元為利息;984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溫進乾於民國101年03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3月07日起至民國106年03月07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37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7月01日止累計416,3
44元未給付,其中399,404元為本金;16,156元為利息
;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溫進乾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6月05日止累計71,799
元未給付,其中67,597元為消費款;3,502元為循環利
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
(004)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2936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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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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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溫進乾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43%│
│ │48988 │ │7月0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溫進乾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37%│
│ │399404│ │7月0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溫進乾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85%│
│ │54481 │ │6月0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溫進乾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85%│
│ │13116 │ │6月0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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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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