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9362號
KSDV,102,司促,29362,2013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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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36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溫進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零貳佰柒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溫進乾於民國94年01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49,000
    元,約定自民國94年01月27日起至民國103年01月27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43採機動計
    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
    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7 月01日止累計52,136元
    未給付,其中48,988元為本金;2,164元為利息;984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溫進乾於民國101年03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3月07日起至民國106年03月07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37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7月01日止累計416,3
    44元未給付,其中399,404元為本金;16,156元為利息
    ;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溫進乾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6月05日止累計71,799
    元未給付,其中67,597元為消費款;3,502元為循環利
    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
    (004)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2936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溫進乾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43%│
│  │48988 │     │7月0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溫進乾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37%│
│  │399404│     │7月0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溫進乾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85%│
│  │54481 │     │6月0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溫進乾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85%│
│  │13116 │     │6月0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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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