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8954號
KSDV,102,司促,28954,2013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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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95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福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崇智
代 理 人 黃美蘭
債 務 人 堡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道
債 務 人 李佳霖
債 務 人 李維哲
債 務 人 李鳳期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李榮裕
法定代理人 李黃秀吟
一、債務人李佳霖李維哲李鳳期應於繼承人被繼承人李世煌
  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堡沅企業有限公司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台幣陸佰玖拾陸萬貳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二
  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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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福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堡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福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